审讯过程中视听资料防篡改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的颁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采购了多种同步录音录像审讯(以下简称数字审讯)设备,初步建立了数字化审讯体系,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目前市场上的各类数字审讯设备多种多样,采用的技术路线迥异,特别是在审讯视频的完整性保护方面良莠不齐,无统一的标准。对于完整性保护较差的产品,相关人员可以很容易的对视频文件进行篡改,从而伪造审讯证据,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因此,为规范数字审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切实提高数字审讯系统的作用,建立一套数字审讯系统完整性防篡改的技术标准迫在眉睫。
  数字审讯系统录制的视听资料是重要的证据,是一种视频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要使得这种证据在法庭上被接受,必须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有充分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证据未被篡改过,真实的记录了事实本身。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数字审讯系统录制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庭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数字审讯产品录制的审讯视频必须记录的是审讯过程的真实情况,而且记录的视频资料未经改动过。
  目前市场上的数字审讯产品在完整性保护力度上参差不齐,大多数产品没有可靠的防篡改技术手段,有的采用私有文件格式刻录在光盘上,没有采取什么完整性保护措施;有的在访问视频数据时加了用户名密码校验,但如果从底层直接改动视频信息是无法发现的。少数产品对视频数据进行了摘要计算,并保存了摘要值,但是没有对摘要值进行公钥加密保存,视频数据还是十分容易被篡改而且无法发现。
  另一方面,目前对于视频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基于公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很好保护原始视频数据,结合一些管理流程,可以有效的防止视频记录被恶意篡改。之所以目前的数字审讯产品大多不具备这项重要功能,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厂家技术实力薄弱,产品采用拼凑的方式研制,无法有效地在数字审讯设备中融合数字签名防篡改系统;第二个原因是目前相关权威部门对该类视频证据完整性保护没有明确要求,一些厂家从成本角度考虑,没有在现有产品中考虑这个重要功能。
  然而,防篡改功能对于数字审讯设备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没有完备的防篡改设计,审讯视频容易被恶意篡改或者遭受无意的损害而不被发现,这使得录制的审讯视频证据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原始记录被恶意篡改了没被发现,使得伪造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本文出自:数字审委会厂家  http://www.szyx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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